
大埔火災對企業慈善戰略的啟示
2025年11月26日,大埔宏福苑一場空前大火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除了包括消防處的各政府部門和社會福利機構全力投入救援外,企業作為另一股重要救災力量,同時迅速進場。截至12月15日,據報共有320多家A股、港股上市公司聯合政府、非牟利機構捐款賑災,總額約達30億元,為重建工作提供了堅實的物質支撐。
企業作為掌握大量資源與專業能力的市場主體,在災後重建中扮演何種角色?
長期以來,企業慈善被視為利潤分配後的一種附加動作:企業先行創造利潤,再將其中一部分回饋社會。1991年,管理學家卡羅爾(Archie B. Carroll)提出「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概念,將慈善置於塔尖,強調其自願性【註1】。其後,企業慈善的討論逐漸從「應否捐贈」轉向「如何創造更大的社會價值」。2002年,波特(Michael E. Porter)與克雷默(Mark R. Kramer)在《哈佛商業評論》撰文,主張企業應當把慈善投入與自身的獨特能力和競爭環境結合起來,讓企業的專長成為其回饋社會的方式【註2】。
是次5級大火之中,企業的表現深刻詮釋了這一社會責任的範式轉移。根據筆者的研究,有140家企業調用了與自身核心業務高度相關的能力進行救災,幾近參與救援企業的半數。這些企業橫跨約8個行業,所投入的資源呈現高度多樣化與專業化。火災慘劇第二天,順豐迅速開放全港146個順豐站,免費運送救援物資,其物流網路直接用於賑災【註3】。地產商新鴻基在捐款2000萬港元之餘,更開放160間過渡性住宅,以供災民暫住【註4】。粵海集團旗下3家酒店亦主動開放客房,入住災民超過178人次,同時調配1000箱牛奶、500張靠背椅等物資【註5】。
政府和專業社會組織向來是災害救援的主體,而企業則處於傳統救援體系的周邊,以捐助款項和必要物資等方式參與。隨着現代經濟分工不斷深化,城市中愈來愈多關鍵資源和專業能力扎根於企業內部,企業逐漸從捐贈者變成救災體系中的核心節點,並與傳統慈善主體形成能力互補。有研究表明,在突發災難中,當地企業參與有利於救援工作,當企業援助佔比較高時,受災地區在隨後10年的整體社會恢復表現明顯優於企業參與較少的地區,體現出企業參與救災的獨特優勢【註6】。筆者的初步分析發現,這種能力差異同樣反映於資本市場:在公告中具體說明如何運用自身專業能力的企業,其後股市反應更為正面。
事實上,很多企業都擁有獨特而豐富的救災資源,但不是所有企業都具備及時回應的救災體系。據筆者統計,火災發生後企業的平均回應時間為3.6天,其中超過半數能在兩天之內迅速行動。然而有關行動存在顯著差異,部分企業足以在數小時內完成決策、調動人員,並把資源送往災區,有些卻遲遲未能在內部達成共識或採取行動。
這種差異反映出企業是否存在清晰的緊急授權機制,關鍵資源能否跨部門調用,不同業務單元之間又是否具有協同經驗。高效的救災行動不能急來抱佛腳,必須基於經營過程中日積月累的組織慣例和學習機制。
招商局集團在這方面堪稱典範。2014年,為應對災害應急物流需求,該局成立「災急送」物流平台。借助物流運輸的業務網路優勢,其與受災區救援機構密切協作,先後在四川地震、城市洪澇、新冠疫情防控中多次響應社會應急運輸需求。基於豐富的實踐經驗,「災急送」已形成成熟的災害救援機制,在大埔火災中成為回應速度最快的企業之一,以極高效率打通內地至香港的跨境物資運輸通道【註7】。
企業在突發災難中的救援能力,直接展示其長期形成的制度化能力。這類能力平時或屬高度隱性,未必明確顯現為企業社會責任投入,也很難從環境、社會及管治(ESG)報告中直接識別;一旦危機發生,組織之間長期積累的差異便會迅速顯現。因此,企業的行動只是其長期能力在極端情境下的投射,而其能力邊界大致上已由日常運營結構所限定。
大埔宏福苑大火充分證明,企業具備將商業資產轉化為公共價值的潛力。要使這種潛力沉澱為穩定、可持續的城市韌性,務須不斷完善企業內部的能力建設與外部的協作機制。
首先,企業應具備穩定的資源基礎。筆者的研究發現,企業經營性現金流愈充裕、盈利能力愈強、槓桿水平愈低,就愈可能更早作出救助決策。因此,日常經營形成的財務彈性與資源儲備,會直接影響企業在危機中的行動空間。其次,企業應提前識別自身在公共危機中的動員能力,並隨業務變化評估更新,從而在危機發生前形成清晰的行動預期,減少災後重新判斷和配置資源的時間成本。最後,應與政府、社會組織建構常態化的協作介面,減少資源錯配、重複投入與供需脫節,使企業資源精準對接前線需求。
這種協同模式無疑已見雛形。2026年,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建立「大埔火災資源配對平台」,推動資源整合,並計劃進一步連接供應鏈、物流及商業夥伴【註9】。火災過後的探索,也可成為制度上未雨綢繆的起點。
從「捐錢」邁向「捐能力」,改變的是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方式,也是城市應對風險的普遍邏輯。如何讓分散在市場中的商業能力,在危機來臨時能夠迅速、有序地轉化為公共應急能力,也許是災後最值得香港深思躬行的一課。
註1:https://doi.org/10.1016/0007-6813(91)90005-G
註2:https://hbr.org/2002/12/the-competitive-advantage-of-corporate-philanthropy
註3:https://finance.sina.com.cn/chanjing/gsnews/2025-11-27/doc-infyvthc0830274.shtml
註4:https://mp.weixin.qq.com/s/GZhRGcrwvXm-FNg73vE6-g
註5:https://www.wenweipo.com/a/202512/06/AP69344306e4b019322230b647.html
註6:https://doi.org/10.5465/amj.2015.0765
註7:https://m.haiwainet.cn/middle/3541089/2025/1127/content_32911841_1.html
註8:https://www.cmcf.org.cn/content/2160
註9:https://www.hkcss.org.hk/hkcss-support-for-tai-po-fire-incident/?lang=en
王淼
武漢大學學生
顏示硼教授
港大經管學院管理及商業策略助理教授
(本文同時於二零二六年十月七日載於《信報》「龍虎山下」專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