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屬自保公司能自保嗎?
當今企業在風險管理與保險方面經常遇到兩難。一、企業面臨的風險愈來愈多和愈發複雜,包括日益頻繁的自然災害、環境責任、網路安全事件和供應鏈中斷,無時不威脅企業的運營和財務穩定性。企業試圖購買商業保險加以應對,卻面臨保費高、保額低、甚至無法投保等諸多限制。二、很多企業投保商業保險,每年繳付高昂保費,但出險率較低,獲得賠償款額有限,現金流受到顯著影響。
在這種背景下,成立自保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來管理企業風險逐漸受到青睞。自保公司指由一家或多家非保險企業設立的保險子公司,主要負責承保單一母公司或多家母公司的風險。
英國石油公司(BP)在1987至1991年間,年均會計利潤約20億美元,資產超過500億美元。在1991年之前的10年間,BP為投保1000萬至5億美元之間的財產損失風險支付了11.5億美元保費,而僅獲2.5億美元賠償,可謂得不償失。
事實上,中等規模的意外損失對BP公司整體影響有限,BP於是決定大幅減少對這類損失的外部商業投保,轉而通過設立自保公司予以管理。目前BP旗下有兩家自保公司——土星(Saturn)和木星(Jupiter)。後者總部位於根西島(Guernsey),專為前者提供再保險,並承保財產損失和營業中斷等風險。土星公司總部設於美國佛蒙特州,專門處理工傷、恐怖襲擊損失等特定風險。
自保保險的起始在上世紀中期。1958年,美國保險經紀賴斯(Frederic M. Reiss)首次提出「單一客戶保險公司」的概念,自創出「自保公司」(captive insurer)一詞,並在百慕達設立自保公司,通過嚴謹的風險控制與再保險機制奠定行業基礎【註1】。
1969年,百慕達成立貨幣管理局,專門監管自保業務。能源和核電行業在1970年代陸續成立互助型自保公司。佛蒙特州於1981年率先在美國通過自保立法(Vermont Captive Legislation),為其日後成為美國自保中心奠下基礎。針對1984至1986年間商業責任保險危機,美國聯邦政府於1986年通過《風險保有法案》(Risk Retention Act),允許成立自保公司以應對法律責任風險。
每個保險市場週期中的「硬市場」(hard market)都會推動自保保險的擴張。出現此一現象,往往由於保險行業曾蒙受巨額損失而承保能力不足,保費隨之急劇上漲。1984年底至1986年,責任險市場的硬市場狀態尤為顯例,導致當年的六大會計師事務所紛紛各自成立自保公司,為審計責任險提供保障;美國的醫院和醫生則組建聯合自保公司,提供更低成本的醫療事故責任保險。
根據Captive.com的統計,全球自保公司1986年為數約2200家,及至2015年一度高達6939家,2024年則稍降至6290家。Newton Media的資料顯示,截至2024年,世界五大自保中心依次為美國佛蒙特州(683家註冊自保公司)、百慕達(632家)、開曼群島(561家)、美國猶他州(370家)和特拉華州(331家)。自2000至2016年,約有35%的標普500公司擁有自保公司【註2】,目前自保公司已被所有行業所採用【註3】。截至2023年,自保保費收入已達全球商業保險總保費的四分之一。
首先,減少現金流出是自保公司發展的主因。以上述BP為例,企業每年所付巨額保費與所得保險賠償落差甚大。反之,企業通過成立自保公司提供所需保險,將原本外繳的保費留在集團之內,當企業的實際損失低於預期時,多餘的保費積累可撥入經營盈餘,有助於平滑保險成本與改善現金流結構。
其次,設立自保公司有助於降低保險成本。商業保險的定價通常基於保險公司的整體風險池,將低風險和高風險混合計算平均保費。由於保險公司無法完全掌握每個客戶的真實風險水準,必須在定價中加入安全邊際,以防範作出「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的高風險客戶。結果,風險管理良好、出險率低的客戶,也要部分承擔其他高風險客戶的成本。自保公司則有助於風險低的公司避免被收取高於對應其風險的保費。
再者,商業保險的定價也反映了一些投保人投保後的道德風險(moral hazard),而道德風險在自保保險中則極為有限。自保保險的保費不但較能反映企業的真實風險,而且激勵企業持續優化內部風險控制,降低保險支出。通過自保公司承保,還可避免承擔商業保險公司的利潤附加保費 (profit loading)。
至於在稅務處理方面,也較純風險保有(risk retention)有利。若企業不購買保險,只能在損失發生後才能抵扣所得稅;若通過自保安排,則所繳保費可按稅法規定列為保險費用,透過較早抵減應稅所得而享有現金流的時間效益。
此外,有別於購買商業保險,設立自保公司能讓企業直接進入再保險市場,以轉移超額或極端風險。企業亦可自行決定風險自留的比例,或把多餘風險向再保險市場分保,不僅使風險管理更具彈性,更能利用再保險市場高競爭力的風險定價,在世界各地分散巨災風險。
最後,設立自保公司有助於降低成本之餘,還能彌補商業保險市場的承保空白,如恐怖襲擊、罷工等風險;即使市場上有提供這類產品,亦保費不菲。自保公司的出現,使企業能夠為這些「空白風險」制訂方案,例如美國核電企業就成立了聯合自保公司 Nuclear Mutual Limited,專門為商業保險市場無法承保的核風險提供保障。
由此可見,設立自保公司不單是保險安排,也是財務與風險管理戰略。企業能減少對外現金流出、降低保險成本,還能覆蓋傳統保障以外的風險。隨著規模逐漸擴大,自保公司甚至開始服務外部客戶,從而演變為新的盈利來源。
美國的自保行業受一系列法規引導、約束,監管逐步收緊。1986年《稅務改革法令》(Tax Reform Act)限制保費扣除及稅務套利行為,強制企業提高自保業務的專業化和合規性,同時促使部分企業選擇在離岸地區設立自保公司,以獲取更確定的稅收待遇。2002年,美國國稅局明確規定,自保公司必須滿足風險分散(risk distribution)與風險轉移(risk transfer)的要求,即唯具備真實保險功能的自保公司方可獲有關稅收優惠。
2014年,美國《海外帳戶納稅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規定海外金融機構(包括自保公司)向國稅局報告相關帳戶,增加了海外自保的合規成本,令部分企業回流美國,設立自保公司。2024年,美國《國內收入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第831(b)條進一步收緊小型自保公司的稅收優惠門檻,以防止稅抵濫用【註4】。
歐洲方面,自保保險的監管立法由各歐元區成員國自行負責。很多國家都允許自保保險,總的趨勢是通過立法促進自保保險的發展,以及增強自保公司落戶當地的吸引力。除了自保市場較發達的盧森堡、根西島、曼島(Isle of Man)、愛爾蘭、瑞士外,法國於2023年6月立法批准設立自保公司,同年11月修訂稅務規則,給予自保稅務優惠。
英國作為現代保險制度的重要奠基者,也正積極準備擁抱自保公司,以強化其國際保險中心的地位【註5】。筆者下周將繼續分析成立自保公司的潛在風險和限制,以及聚焦香港成為國際自保中心的機遇與挑戰。
註1:Anastopoulo, Constance A. “Taking No Prisoners: Captive Insurance as an Alternative to Traditional or Commercial Insurance.” Ohio State Entrepreneurial Business Law Journal, vol. 8, no. 2, 2013, pp. 209–231.
註2:Chang, Mu-Sheng, and Jiun-Lin Chen. “Characteristics of S&P 500 Companies with Captive Insurance Subsidiaries.” Journal of Insurance Regulation, vol. 37, no. 2, 2018, pp. 1–28.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註3:Hepfer, Bradford, Jaron H. Wilde, and Ryan J. Wilson. “Nontax Use of Tax Havens: Evidence from Captive Insurance.” Available at SSRN 4942068 (2025).
註4:Rosenbaum, Hugh, Jack Gibson and Bonnie Rogers. “A Changing Captive Landscape.” 2025. Captive.com, International Risk Management Institute, Inc., www.captive.com/captives-101/history-of-captives/a-changing-captive-landscape.
註5:www.wtwco.com/en-be/insights/2025/01/understanding-the-changing-captives-landscape-in-europe-and-how-to-take-advantage.
鄒宏教授
港大經管學院金融學教授
張倩倩
港大經管學院金融學博士生
(本文同時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五日載於《信報》「龍虎山下」專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