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拓香港专属自保公司的策略布局与契机
上周在本栏分析自保公司在风险管理、成本控制方面具有优势,但并非所有企业都适合设立自保公司。究竟须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实现预期的风险分散目标,而避免对企业构成新风险源?
为达致自保效益,企业必须规模大、资本实力稳健、管理能力全面,并备妥损失记录,以便准确地进行风险定价。为此,企业应事前结合精算分析、税务与法律谘询,综合评估其风险特征与资金需求,以确保自保公司能有助于控制成本,同时提升企业整体财务韧性。
由于其风险主要留在企业内部,自保公司要是准备金不足或投资亏损,就可能资不抵债。自保的企业因主要业务并非保险,若缺乏合格的保险精算、承保管理等专业人员,则无法准确评估风险与定价,以致难以保障财务安全。
以美国Spirit商业汽车风险保有集团为例,该集团由卡车运输公司联合设立,主要提供商业汽车责任保险。2019年2月,内华达州第八司法区法院(the Eighth Judicial District Court of Nevada)裁定Spirit资不抵债,下令将其接管。Spirit的倒闭凸显了风险保有集团(risk retention group;简称RRG)模式的结构脆弱性:资本金和准备金不足会扩大经营风险,董事会缺乏保险专业背景,风险管理与财务监管也就形同虚设。由于RRG不受州担保基金保障,一旦破产,保单持有人须自行寻找替代保险,并自行承担潜在赔付损失【注1】。
医疗责任险方面。2025年4月,CARE Professional Liability Association旗下的CARE RRG在一宗医疗事故仲裁案中未能及时达成和解,被判赔偿3540万美元,因资不抵债被佛蒙特州高级法院裁定须受强制接管;法院亦命令取消所有在保的CARE RRG保单,以及暂停支付赔偿60天【注2】。这一案例显示,在医疗责任险等高风险、长尾业务中,RRG模式尤其不稳。
有关学术研究虽然不多,却足以表明自保公司理论上的效益不易实现。根据Porat和Powers推算,企业设立自保公司,主要为求提升企业风险管理者的地位与声望,而非股东价值,因此可能反映管理层的代理问题【注3】。Scordis和Porat更为此假设提供支援性的实证,因为当企业的自由现金流愈充沛、自由现金流的波动性愈高、投资机会愈少,则设立单一母公司自保公司的可能性愈高【注4】。Cross, Davidson 与Thornton发现母公司支付给自保公司的保费若可抵税,对公司股价有正面反应;否则就呈负面反应【注5】。Schmit与Roth发现使用自保公司的企业风险成本反而更高【注6】。Adams和Hillier对91家美国公司公告成立自保公司进行研究,并未发现股市有显著的正面反应【注7】。
2012年6月,中央政府鼓励内地企业在港设立自保公司;特区政府于翌年加以积极推动,主要举措包括:自2013至14年度起,将自保公司离岸风险利得税减半;2014年开始向内地企业推广本港在风险管理的优势;利得税减半措施于2018至19年度扩展至在岸风险业务,自保公司实际利得税率降至8.25%(低于新加坡的10%);2021年3月实施的《2020年保险业(修订)条例》,更拓宽自保公司的可保风险范围。
截至2025年8月,尽管自保公司数量只有6家:中广核自保公司、中石化自保公司、中海石油自保公司、上海电气自保公司、上汽集团自保公司,以及本年5月由汇丰银行设立而成为首家跨国企业在港注册的自保公司Wayfoong(Asia)Limited,却也突出除了满足中资企业的需求,香港也兼备吸引国际金融机构设立高水准风险融资结构的能力。鉴于新加坡已成为亚洲自保保险中心,在2025年6月底拥有89家自保公司,香港须加把劲从后赶上。
香港不单有具国际水准与规模的银行业和资本市场,也是国际保险中心之一。截至2025年6月,香港有107家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可提供财产与责任险,2024年总毛保费录得1005亿港元;反观新加坡2024年有79家同类公司,总毛保费为630亿港元。这为香港发展自保中心提供了保险与精算的人才库和再保险服务。和新加坡一样,香港也有完善的普通法法律体系、自由流动的资本制度、和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框架。香港也汇聚了丰富的专业服务资源,为自保运营提供了人才保障。
香港为自保公司提供利得税优惠之馀,审批条件也较宽松,最低资本要求为200万港元,略低于新加坡40万新元的资本要求。再者,香港的独特优势在于其作为外资进入中国内地的窗口和众多内地企业出海的桥头堡,国内不乏在航运、新能源、核能产业的龙头企业,对新型风险管理工具需求殷切,为吸引内地企业来港设立自保公司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事实上,目前香港的6家自保公司中,就有5家由内地企业成立。至于汇丰的自保公司选址本港,正是看中了其通往内地的门户地位,以及与国际金融中心和全球再保险市场的紧密联系。
新加坡之所以成为亚洲主要自保中心,得益于其先发优势、长期积累的行业经验和完善的自保生态体系。自1980年代初,澳洲母公司开始将自保公司落户新加坡,日本跨国企业随后而至。自2000年起,新加坡政府积极推行建设自保中心的战略,该国逐渐形成了成熟且国际化的专属自保生态圈,涵盖自保管理、法律、会计、银行及投资等全套专业服务。
相较之下,香港起步较晚,目前障碍之一是还未具备一套完整的服务、支援自保公司的生态系统。自保机构通常采用法定会计准则,该准则通过保守的资产确认和负债计提方式优先保障偿付能力,有别于侧重投资者决策的通用会计准则。尽管香港是拥有健全基础服务的金融中心,但仍需假以时日,方能构建完善的自保保险生态圈。笔者建议特区政府持续发展专业配套服务,包括自保管理、会计和法律等领域的人才培养。
香港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内地企业高管对于通过成立自保公司来管理风险普遍缺乏了解,对自保的需求未免不足。政府应主动出击,成立相关专班,加强对内地企业和风险管理人员的宣传和推广,同时继续优化政策和监管措施,吸引自保公司前来,使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更高效地开展风险管理。如此一来,应有望加速提升香港在区内自保市场的竞争力。
注1:“3 Lessons from the Spirit Commercial Auto RRG Failure.” Captive.com, International Risk Management Institute, Inc., 27 Mar. 2019, www.captive.com/news/3-lessons-from-the-spirit-commercial-auto-rrg-failure.
注2:Simpson, Andrew G. “Vermont Takes Over Medical Liability Insurer CARE RRG Facing $35.4M Judgment.” Insurance Journal, 28 Apr. 2025, www.insurancejournal.com/news/east/2025/04/28/821485.htm.
注3:Porat, M. Moshe, and Michael R. Powers. “Captive insurance tax policy: Resolving a global problem. ” The 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Issues and Practice 20.2 (1995): 197–229.
注4:Scordis, Nicos A., and M. Moshe Porat. “Captive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manager-owner conflicts. ”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1998): 289–302.
注5:Cross, Mark L., Wallace N. Davidson, and John H. Thornton. “Taxes, stock returns and captive insurance subsidiaries. ” The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55.2 (1988): 331–338.
注6:Schmit, Joan T., and Kendall Roth. “Cost effectiveness of risk management practices. ”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1990): 455–470.
注7:Adams, Mike, and David Hillier. “Do Insurance Captives Enhance Shareholders’ Value?. ” Risk Management 4.1 (2002): 29–39.
邹宏教授
港大经管学院金融学教授
张倩倩
港大经管学院金融学博士生
(本文同时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载于《信报》“龙虎山下”专栏)






